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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與雅晴聊天,她提到"行動藝術"

然而許多內容,我卻無法將其視為藝術

於是仔細思考了"何謂藝術?"這個議題

我沒有學過任何關於藝術的理論

因此只能單就自己的想法來區分

以下是我這外行人的個人見解:


在創作者有心的經營下,能令觀眾及創作者本身產生:

對美的感動,或激發善意,或對真的體悟,或對生的歡喜

這樣的作品,稱為藝術


首先,藝術必須要有創作者

大自然的美景與萬生萬物之美,不能稱之為藝術

那屬於超越人類藝術的更高層次


對美的感動,如羅丹的沉思者、米開朗基羅的創世紀、柴可夫斯基的鋼琴協奏曲等

激發善意與對真的體悟,如托爾斯泰、狄更斯的寫實小說

對生的歡喜,就是讓人覺得"能活著看到這件作品很幸福"

以上抽象一點說,就是令人有"靈魂發光"的美好、光明感覺


有些作品非但不能給人光明美好的感覺

反而盡是令人不舒服、反胃、甚至產生惡意、降低生機(令人想自殺)

假借藝術的名義,卻是胡作非為、變態扭曲

就算能夠用長篇大論加以包裝,表面上冠冕堂皇

這樣的東西怎麼有資格稱為藝術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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